檢獲文物要上報
最高法院判決一名未有上報發現文物的男子十四天監禁。該名來自西福爾郡(Vestfold)的男子零九年起愛上用金屬探測器在拉爾維克(Larvik)田野及海灘四處尋寶。法院在判詞中指出男子最初對上報發現文物的法例一無所知,後來他在知道相關法例後仍然持續自己的愛好並將找到的文物據為己有,男子其後在一個場合展示了自己的收藏品。男子最終因為未有上報二十二件物品及一枚錢幣而被警方以文物法例檢控,這批物品都是該男子在二零零九年至一五年找到的。拉爾維克地方法院去年八月中判決男子二十一天監禁,男子決定上訴,上訴庭維持原判,男子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量刑時指出判刑是要防止同類罪行發生,金屬探測器的興起及流行令人有理由相信會出現瞞報發現文物的個案,雖然該名男子所發現的東西經濟價值不大,但經專家評定有重大歷史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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